为进一步提高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管理水平,促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省交通运输厅起草了《安徽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实施意见(送审稿)》(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就有关事项解读如下:
一、必要性
(一)贯彻落实国家政策的需要。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2016年07月28日,交通运输部印发《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办法》(交安监发〔2016〕133号)。2016年10月9日,交通运输部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通知》(交安委办函〔2016〕54号)要求:“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依据《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意见,完善工作机制,明确工作程序,细化落实措施,引导、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积极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管理的现实需要。
目前,我省交通运输企业数量多、经营规模小、安全人员少、管理难度大等问题。出台《实施意见》,积极推进我省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与评价工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委托第三方专业化服务机构对企业安全生产进行评价,促进企业安全生产向规范化、正规化、常态化方向持续改进。
(三)促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需要。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责任的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处于核心和关键地位。除了行政监管和行业指导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外,更需要企业从实际出发,建立健全各项安全体系,采取多种安全措施,切实担起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出台《实施意见》,可以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不断提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促进企业安全发展、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依据和参照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办法》(交安监发〔2016〕133号)的通知;
(三)《关于进一步规范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通知》(交安委办函〔2016〕54号);
三、起草过程
(一)调研摸底阶段。
2016年8月至10月,先后到省运管局、省海事局、省交通质监局和省内大型客运、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及部分评价机构进行了调研,进一步了解了现状,分析查找了问题,提出了政策建议。前期调研工作为起草《实施意见》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二)征求意见阶段。
《实施意见》初稿形成后,先后征求了省运管局、省海事局、省交通质监局、各市交通运输局和部分考评机构的意见,专门呈送分管厅领导和厅相关处室审阅。
(三)修改完善阶段。
根据厅领导和厅相关处室、省运管局、省海事局、省交通质监局、各市交通运输局和部分考评机构的修改意见,对《实施意见》进行了多次修改,并再次征询了相关单位的意见。
(四)合法性审查阶段
《实施意见》初稿形成后,提交厅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厅政策法规处于2016年11月29日出具了合法性审查意见。2017年1月,将《实施意见》上报省政府法制办进行前置审查,根据审查意见对《实施意见》再次进行修改完善。
(五)厅长办公会审查
2017年1月3日,经厅长办公会研究,原则同意《实施意见》,对《实施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要求提交省政府法制办进行前置合法性审查。
四、主要内容说明
(一)关于基本原则
《实施意见》中基本原则与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办法》一脉相承,并突出落实第三方机构的评价主体责任,实行谁评价、谁发证、谁负责的评价制度。
(二)关于实施办法
《实施意见》主要是明确管理维护单位、评价机构、评审员及交通运输企业各自的职责、权利和义务,开展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工作的基本方法。
(三)关于监督管理
《实施意见》主要是明确了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工作中监督管理的目的、原则、方法和手段,对评价机构、评审员存在的评价质量问题及违法违规行为提出了监督管理办法;明确了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结果应用。
(四)关于附则
《实施意见》主要是对部分具体事项作了说明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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